相关条款

相关条款

§ 1 一般性规定 - 适用范围

1. EZset 关于销售的一般性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公司与买方之间当前和未来的所有业务关系。
2. 针对一般性业务条款和条件的任何争议性、冲突性或补充性规定,即使在已获知的情况下,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3. 在与买方达成的协议中,如果有个别条款(包括一般性的销售条款和条件)变得或将会变得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协议中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对于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的条款,将会采用与被删除条款具有近似经济性目的的有效条款来取代,前提是此类有效条款不会导致协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

§ 2 报价 - 相关文件

1. EZset 的报价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2. 只有在 EZset 对每一订单正式做出书面确认之后,相关订单才被视为已得到确认。协议规定的相关业务范围,只能由 EZset 对相关订单的确认来限定。无论哪一方做出的任何口头约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得到 EZset 的书面确认。凡是书面形式的协议条款,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既不可仅凭双方口头约定来撤消,也不可依据“禁反言”原则来撤消。
3. 如果买方对某个货品项目发出电子订单,EZset 须立即确认此项订单,但这并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接收订单。EZset 对此明确拒绝承担提供更多相关信息的义务。
4. 涉及 EZset 的报价或订单确认的所有文件,如图示、图纸、重量说明和尺寸规格,都只能视为大概情况,除非明确指明此类文件具有约束力。对于成本估算、图示、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文件,EZset 保留相关权利及版权。只有在得到 EZset 明确书面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将此类文件转交给第三方。

§ 3 价格 – 支付条款

1. 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规定,EZset 的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ex factory"),且价格中不含包装费用。
2. EZset 价格中不含法定增值税,相关的增值税额应依法根据发票开具之日确定的相关金额单独计算。
3. 采购价款应全额支付予 EZset,不含任何扣减额。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规定,需要通过预付现款的方式完成支付。
4. 如果买方拖延支付协议规定的任何款项,EZset 有权收取滞纳金,具体金额为 1998 年 6 月 9 日颁布的关于贴现率的过渡性法律第 1 条所规定的基准利率上调 8%。EZset 如果由于该延期支付遭受额外损失,则有权就此类损失提出索赔要求。但是,买方有权向 EZset 提出相关证据,表明延期支付并未导致 EZset 遭受任何损失,或仅造成极小的损失。
5. 除非买方的反索赔得到 EZset 的最终确认或受理,买方不得行使任何抵销权。另外,如果买方的反索赔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则买方只能行使留置权。

§ 4 物权保留

1. EZset 可以保留已交付商品的全部物权,直到由于当前业务关系引发的全部索赔都得到清偿。
2. 买方应小心处理所交付的商品。买方应按时实施必要的维护和检验,并自担费用。在 Ezset 的要求下,买方须自担费用,按照重置价值为所交付商品投保火险、水险及失窃险等相关保险。
3. 如果发生了第三方扣押财产或其他类似情况,买方必须立即向 EZset 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根据 §771 ZPO 的规定,在针对第三方的诉讼中,EZset 未能从第三方那里得到相关诉讼成本和额外诉讼成本的偿付,则买方须对 EZset 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4. 如果买方违约,尤其是延迟付款,或违反本条款第 2 项和第 3 项的规定,EZset 有权退出协议,并收回销售的标的物。
5. 只有在当前业务关系引发的全部索赔都得到清偿之后,买方才有权转售由 EZset 交付的货品。如果相关货品与其他货品结合在一起,EZset 将会按照货品在结合之时的价值,对结合而成的新货品享有一定比例的共有所有权。但是,对于结合而成的新货品的转售,同样要在当前业务关系引发的全部索赔都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实施。
如果买方违反协议条款的规定,向第三方转售了货品,相关的索赔就要转向接受了转售的第三方,金额等同于 EZset 原先的索赔金额,或等同于 EZset 在结合而成的新货品中享有的共有所有权对应的金额(预先分配金额)。
EZset 接受这种转移。买方必须应 EZset 的要求,从速向 EZset 提供相关第三方的姓名和地址,并向 EZset 提供上述转移索赔所需的全部相关信息和相关文件。
6. 买方不得将 EZset 交付的货品抵押给第三方,也不得将交付货品作为债务担保品转给第三方。

§ 5 交货时间

1.对于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的规定,无论是否具有强制约束力,都要做出书面约定。
2. 对于规定的交货期,应当从订单确认书发出之时开始计算;或者,如果采用预付现金的付款方式,则要从收到付款之时开始计算;然而,交货期的起始时间,不得在买方应当取得的、关于产品技术问题的文件、许可、发布、说明都得以提供之前,或在收到相关预付款之前。只有在买方的义务都得到按时、适当的履行的前提下,EZset 才会履行其交货承诺。
3. 只要货品在交货截止时间之前离厂,或者在此之前发出货品已准备就绪、等待装运的通知,即属按期交货。
4.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发生罢工、公共机构干预等事件(即使是 EZset 的供应商或分包商出现的情形),致使交货发生实质性延迟,或使 EZset 长时间无法实施交货的情况,导致交货延迟或履约延迟,EZset 可以免于承担延期交货相关的责任。在此类情况下,EZset 有权延期交货或延期履约,具体的延期时间可以按照因上述情况受阻的时间,外加一个合理的启动时间;EZset 也可以选择完全退出协议,或针对未完成协议的部分,选择部分退出协议。
EZset 需要尽早向买方通报阻碍最早交货时间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5. 如果 EZset 未能按照时间进度的安排完成交货,且对造成这种后果负有一定责任,买方有权根据交货商品的公示价格,按照每延期一周合计 0.5%,但总共不超过 5% 的比率,索取延期交货赔偿金,且不再提出进一步的索赔。进行此类赔偿的前提是,交货上的延迟使买方无法将订购货品及时投入应用,或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如果 EZset 已经无法按时完成交货,则应当向 EZset 给
予一定的合理宽限期,同时由买方发出拒收警告;如果这一宽限期截止后仍然未能完成交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协议。除上述的固定赔偿金总额之外,不得再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6.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约定接受交货,或未能履行其他连带责任,EZset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要求支付可能产生的附加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采购货品的意外灭失或意外贬值导致的价格风险,应在买方无法如约验收之时,转而由买方来承担。 EZset 还有权为对方验收或履行连带责任设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在该合理宽限期截止后,如果对方仍然未能履约,EZset 则有权对货品另行处理,对买方不能如约验收提出赔偿要求,还有权按照合理的延长时限,向买方提供等值货品。

§ 6 包装成本风险的转移

1. 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协议各方均同意采用“工厂交货”的交货方式。
2. 任何类型的包装物均不返还,买方有权自行处理包装物。
3. 如果买方有明确意愿,EZset 将按照买方选定的险种,尤其是运输险种,为装运的货品投保相应的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在此情况下,当装运货品转交给运输人员之时,相关风险即转由买方来承担。
如果根据买方的请求延期发货,货品遭受意外灭失及意外贬值的风险也将转由买方承担。

§ 7 货品缺陷担保

1. 对于买方享有的产品担保权益,必须根据《德国商法典》(HGB)§§ 377,378的规定,履行相关的货品检验和退赔义务。买方要自主承担对于索赔先决条件的验证责任,尤其是货品缺陷的验证责任,还要负责及时发现货品的缺陷,并对相关情况做出及时通报。
2. 如果 EZset 对货品缺陷负有责任,EZset 有权自主决定对受损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如果要进行维修,EZset 要承担所有维修费、相关运费、长途电话费、劳务成本和物料成本,前提是未发生由于相关货品被运至交货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导致上述费用成本增加的意外情况。
3. 如果 EZset 不愿或不能对缺陷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或者由于 EZset 自己的责任,相关的维修或更换遭到延期,超过合理的时限,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维修或更换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自主做出选择,要求降低货款支付额(减价),或取消协议(解约)。如果两次维修尝试均未能成功修复,维修即告失败,除非根据客观情况、货品本身的缺陷或环境条件能够得出与此相反的结论。在细节方面与合同规格不符,尤其是存在轻微的货品缺损问题,并不构成违约,买方也无权据此解除合同。
如果买方以货品存在缺陷且未能成功修复为由选择退出协议,则会失去针对其他损失的索赔权。
如果买方针对未能得到成功修复的货品缺陷提出索赔,则要在合理前提下将相关货品保留在买方的所在地。相关损害赔偿的金额限于货品购买价与缺陷货品实际价值之间的差价。如果是出于蓄意欺诈而违反合同约定,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4. 对于并非发生在交货商品上的损失,EZset 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对于买方的利润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EZset 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对于产品设备的正常磨损,以及买方或第三方对产品设备不合理、不适当的使用或安置,以及超过 EZset 可控范围、且不可归咎于 EZset 的任何过失的各种原因造成的问题,EZset 概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6. 担保期为 12 个月,相关风险转移之时即为担保期的起始时间。

§ 8 责任限制

1. 对于轻微疏忽造成的违约,EZset 应负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根据货品性质可以预知的、合同常见的直接平均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 EZset 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轻微疏忽造成的违约。
对于合同中无关紧要的规定,EZset 无须就轻微疏忽而承担违约责任。
2. 对于发生的严重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或可归咎于 EZset 的死亡事故,以上责任限制并不适用。
3. 买方因货品缺陷引提出的损失索赔,应在 1 年期限内提出,相关风险转移的日期即为这一年期限的起始时间。如果 EZset 受到蓄意欺诈的指控,则不适用这一期限的限制。
对 EZset 公司适用的责任排除或限制,同样适用于 EZset 的雇员、工人、公司员工、法定代表和代理人。

§ 9 改装

EZset 保留对产品设备进行改装的权利,但对已经交货的产品不承担改装义务。

§ 10 最终条款

1. 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规定,本协议的履约地点应当是 EZset 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
2. 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德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此并不适用。
3. 如果根据公共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具备商务人士、法人的资格,或属于公共专项基金,则位于 EZset 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的法院,应对本合同引发的所有争议具有专属管辖区。即使相关客户在德国并没有特定的一般性司法管辖地,或者在诉讼开始时,相关客户的常住地址和暂住地址均不明确,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

(生效时间:2008 年 10 月)